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决定从4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各地参照执行。
通知规定,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类,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2000元/月、1870元/月、17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20元/小时、18.7元/小时、17.4元/小时。
按新规,我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开区执行江西省二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730元/月调整为1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7.3元/小时调整为18.7元/小时。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执行江西省三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610元/月调整为17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6.1元/小时调整为17.4元/小时。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九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充电桩电缆设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含加班加点工资,不包含中、晚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露天采矿、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艰苦岗位津贴,不包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